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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具&餐饮具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及违规处理细则
2022-06-16 17:10:15电商运营团队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厨具和餐饮具类商品,商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厨具、餐饮具、水具、酒具、锅具、杯具、一次性用品、果盘果篮等类别的食品接触材料。
二、检测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T 30643-20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
GB/T 15067.2-2016 不锈钢餐具
GB/T 29606-2013 不锈钢真空杯
QB/T 2174-2006 不锈钢厨具
QB/T 1870-2015 塑料菜板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GB/T 36787-2018 纸浆模塑餐具
QB/T 5415-2019 聚乳酸注塑餐具
QB/T 4882-2015 日用塑料水壶
QB/T 4049-2021 塑料饮水口杯
QB/T 4162-2021 玻璃制品 玻璃杯
GB/T 40354-2021 铁质不粘锅
GB/T 32388-2015 铝及铝合金不粘锅
GBT 32095.1-2015 家用食品金属烹饪器具不粘表面性能及测试规范 第1部分:性能通用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三、检测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四、检测标准
4.1 商品品质质量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名称(标黄为默认检测项目) | 依据标准 | 违规场景 | |
塑料制品类餐厨具(含餐具、水具(含儿童)、奶瓶、保鲜膜(袋)、吸管、一次性餐饮具、果篮或盘或盆、保鲜盒、储物盒等) | 感官 | GB 4806.7-2016 / 4.2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总迁移量(10%乙醇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GB 4806.7-2016 / 4.3.1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
总迁移量(异辛烷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总迁移量(4%乙酸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60℃,2h) | |||
重金属(以Pb计)(4%乙酸60℃,2h) | |||
脱色试验 | |||
三聚氰胺特定迁移量(婴幼儿专用制品有特别要求) | GB 4806.6-2016 / 附录A | ||
甲醛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锑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乙二醇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对苯二甲酸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己内酰胺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壬基酚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丙烯腈特定迁移量(适用时) | |||
双酚A(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 |||
邻苯类塑化剂 | GB 9685-2016 | ||
密封性能(适用时) | 参照产品标准执行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
耐热性能(适用时) | |||
耐冲击性(适用时) | |||
抗菌类(适用时) | |||
耐低温性能(适用时) | |||
密封橡胶件耐热性(适用时) | |||
抗菌性(适用时) | |||
玻璃制品餐厨具(餐具、餐盒、水具、酒具等) | 铅(Pb)迁移量 | GB 4806.5-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镉(Cd)迁移量 | |||
纸制品类餐厨具(如纸杯、一次性餐具、包装用纸、吸管、烘培纸等 | 感官 | GB 4806.8-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浸泡液 | |||
铅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
砷 | |||
甲醛 | |||
荧光性物质 | |||
总迁移量(10%乙醇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总迁移量(异辛烷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总迁移量(4%乙酸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60℃,2h) | |||
重金属(以Pb计)(4%乙酸60℃,2h) | |||
大肠菌群/(/50 cm2) | |||
沙门氏菌/(/50 cm2) | |||
霉菌/(CFU/g) | |||
丙烯酰胺迁移量 | |||
渗透性能(适用时) | 参照产品标准执行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
杯身挺度(适用时) | |||
金属制品类餐厨具(含金属保温容器、不锈钢餐厨具、烹饪锅具、锡纸、其他金属餐厨具等) | 感官 | GB 4806.9-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浸泡液 | |||
砷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
镉 | |||
铅 | |||
铬(不锈钢材质适用, 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不检测铬指标) | |||
镍(不锈钢材质适用) | |||
保温性能(适用时) | 参照产品执行标准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
耐冲击性(适用时) | |||
橡胶制件耐热水性(适用时) | |||
密封用盖(塞)及热水异味(适用时) | |||
气密性(适用时) | |||
塑料手柄抗热变形性(适用时) | |||
塑料手柄耐高温软化性(适用时) | |||
塑料手柄抗环境应力裂纹(适用时) | |||
涂层类制品餐厨具(不粘锅系列) | 感官 | GB 4806.10-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浸泡液 | |||
总迁移量(10%乙醇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
总迁移量(异辛烷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总迁移量(4%乙酸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60℃,2h) | |||
重金属(以Pb计)(4%乙酸60℃,2h) | |||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按照不同产品具体区分) | |||
不粘性能 | GBT 32095.1-2015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
耐磨性能 | |||
耐腐蚀性能 | |||
橡胶类制品餐厨具(烘培用硅橡胶产品、奶嘴等) | 感官 | GB 4806.11-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未涉及人身安全 |
浸泡液 | |||
总迁移量(10%乙醇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
总迁移量(异辛烷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总迁移量(4%乙酸 70℃,2h) (根据具体使用用途来定) | |||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60℃,2h) | |||
重金属(以Pb计)(4%乙酸60℃,2h) | |||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按照不同产品具体区分) | |||
陶瓷制品餐厨具 | 铅 | GB 4806.4-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镉 | |||
搪瓷制品餐厨具 | 铅 | GB 4806.3-2016 | 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 |
镉 |
4.2 产品标签、标识检验检查项目
标识内容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违规场景 |
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三无) | GB 4806.1-2016 通用要求 | 商品标识标志不合格 |
产品名称、材质、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适用时) | ||
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 | ||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 | ||
按照 GB 4806.6-2016 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 GB 4806.6-2016 / 5.2 GB 4806.7-2016 / 5.2 (仅限塑料树脂、塑料材料及其制品) | |
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 GB 4806.5-2016 / 5.2 (仅限玻璃制品) | |
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同意数字代号表示i,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 | GB 4806.9-2016 / 5.3 (仅限金属材料及制品) | |
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示镀层或涂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聚四氟乙烯涂层”等。金属镀层布置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 | GB 4806.9-2016 / 5.3 GB 4806.10-2016 / 5.2 (仅限涂层及其制品及金属材料及制品) |
注:
“情节一般”是指商品有标明商品信息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标注内容的信息有缺失或标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情节严重”是指商品无中文标明的商品信息,或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商品标明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识标注标准,导致平台产生重大损失。
五、判定原则
5.1判定总则
5.1.1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5.1.2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高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5.1.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5.2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及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5.3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六、违规处理
- 若涉及品质检测项目不合格,将按照“商品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详见4.1;
- 若涉及标识标签检测项目不合格,将按照“商品标识标志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详见4.2。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
6.2 平台抽检商品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明细表中所列举的内容,平台有权根据《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则》进行检测,并根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对所有检测项目进行处理。同时平台将会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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